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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专题二)

发布时间:2013-10-12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专题二)

劳动过程注意事项

 

  1、 应留意用人单位的公告栏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应留意这些公告栏,认真学习并掌握这些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熟悉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如果所在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应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整改,并做好个人防护。

2 、警示标识与警示说明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 、如何识别图形标识?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4 、如何识别警示线?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放射作业场所、近邻事故危害源周边,设置红色警示线 。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近邻事故危害区域的周边,设置黄色警示线 。事故现场救援区域的周边,设置绿色警示线。

5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根据有关规定,在使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成,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6、 常见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在高温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7 、哪些工作场所应该设置应急设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物质、射线泄漏和高温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针对其存在的急性职业损伤因素,设置足够数量的相应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所设置的应急撤离通道应当标识清楚,备有应急照明等设施。

  劳动者应当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的应急演习,掌握应急设施的识别、使用和维护,不要随意破坏这些设施,并要定期检查,确保在有效状态。

  8 、谨按设备与化学品的使用说明操作,谨防职业病

  法律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也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也叫物资安全资料表(MSDS)。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只有看明白这些说明书,才能安全操作,掌握好应急处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9、 劳动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有义务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

  2)有义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有义务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有义务及时报告。

  5)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劳动者有义务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对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处理,但是不能罚款。

  10、劳动者有哪些职业健康保护权利?

  1)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在上岗前(包括更换工作)或在岗期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获得真实健康检查结果。

  3)知情权,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场所及劳动过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欺骗。

  4)请求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控告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6)拒绝作业权,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民主监督管理权,用人单位应支持劳动者参与职业卫生管理。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均可受《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

  11 、安全与健康两不误

  劳动者在劳动中,不仅要注意预防职业病,同时也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建筑、采矿等高危行业,接触钢筋、水泥、石块,或高空作业,或与机器相伴,稍有不慎身体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劳动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12 、职业病危害因素跟职业危害因素有什么不同?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的是能导致《职业病目录》里职业病的有毒有害因素。如制鞋工种接触的苯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概念就要广泛得多,只要这些因素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危害到了身体健康,就叫职业危害因素。如有些QC检查人员长期使用计算机,造成视力下降与颈椎病;网吧工作人员因为空气不流通、混浊,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高导致心闷、虚脱等,这些均不能算职业病危害因素,只能算职业危害因素。

  13 、洗板水是什么?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往往遇到的化学毒物并不刚好对应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毒物往往都有商品名称,比如,三氯乙烯叫洗板水或三氯水,苯酚叫脱漆水,三氯甲烷叫哥罗芳,二氯甲烷叫快干剂,粘合剂二氯乙烷则用代号ABS514、3434、3435等表示。工业上使用的有机溶剂往往含有多种有毒成分,比如天那水常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等,脱漆剂常含有苯酚、甲苯、二氯甲烷等。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使用的不明成分物质的成分说明。

  14 、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1)化学毒物,如苯(天那水、制鞋等)、铅(电池、点焊等)、三氯乙烯(电路板清洗等)等。

  2)粉尘,如滑石粉、煤尘等。

  3)物理因素,如噪声、高温、放射等。

  4)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等。